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0六七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新漢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路○○○號十八樓代表人甲○○右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總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北監五字第裁四0─ABX八七0五九二、裁四0─ABX八七0五九三號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北市警交大字第ABX八七0五九二、ABX八七0五九三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新漢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新漢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許,行經臺北市○○○路與市○○道交岔口之際,逕行在該禁止左轉路段迴車,經當場執行定點交通勤務之原舉發機關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警員發現示意停車,仍不服從指揮逕自逃逸離去,原舉發機關乃以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逕行舉發,嗣並移送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依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九百元,並限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罰鍰,自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加倍罰鍰為一千八百元,並限於同年七月八日前繳納,如逾期仍不繳納,移送強制執行(以上為北監五字第裁四0─ABX八七0五九二號部分),又裁處罰鍰三千元,並限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前繳納,如逾期不繳納罰鍰,自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加倍罰鍰為六千元,並限於同年七月八日前繳納,如逾期仍不繳納,移送強制執行(以上為北監五字第裁四0─ABX八七0五九三號部分)云云。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公司所有之上開自用小客車,於上述違規時間,係停放於異議人公司內,並未駛出或駛至上述違規地點,本件應係誤遭舉發及裁處,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按一般執行取締交通違規任務之警員,遇有汽、機車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情形時,均先行記錄其車號、顏色及違規時間、地點、內容等事項,嗣與電腦檔案中之車號及顏色核對一致無訛,確認並無誤記車號情形後,始填寫寄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逕行舉發,同時並於通知單駕駛人姓名欄內之逕行舉發文句下方,記載其機車之顏色或汽車之廠牌及顏色。本件原舉發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警員,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許,在臺北市○○○路與市○○道交岔口執行定點交通勤務之際,發現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逕行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經當場示意停車,仍不服從指揮逕自逃逸離去,執行勤務警員乃將該車之車號、顏色及違規時間、地點、內容暫時記錄於舉發簿封面等情,固據證人即負責執行本件舉發任務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警員乙○○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證述無訛,惟本件執行勤務警員當場於舉發簿封面所記錄之違規車輛顏色係鐵灰色(接近海洋藍),嗣返回派出所以電腦查詢相關車籍登記資料後,查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所登記之車身顏色為藍綠色,乃予逕行舉發等節,復據證人乙○○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證述綦詳,並有異議人公司提出之上開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影本一份在卷可查,本件舉發警員當場記錄之違規車輛車身顏色,既與上開自用小客車之車身顏色顯然有別,其間是否確無誤記車號情事,已非無疑,且異議人所有上開自用小客車係「豐田」廠牌之「CAMRY」款式汽車(年份:一九九二年、排氣量:二九五九C.C.),有上開行車執照影本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各一份在卷可查,該廠牌汽車在臺灣地區甚為普遍,該款汽款正後方之反光飾板上亦有明顯之「CAMRY」字樣,詎證人乙○○於本院調查時對於違規汽車之廠牌或款式一事,竟僅含糊泛稱:「‧‧‧因為我們是執行定點勤務,沒有辦法上前去攔他,我記得那輛車子是鐵灰色接近海洋藍的顏色,車身蠻大台,廠牌及車款我就不太清楚‧‧‧」云云(參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訊問筆錄第三頁),我也記得她車子的車牌很新‧‧‧」等語,此益徵本件舉發是否確無誤記車號之情形,顯有產生合理懷疑之餘地,實無從僅憑原舉發機關警員未確實依一般慣例踐履核對確認程序之片面記憶,遽認異議人公司所有自用小客車確有上述交通違規情事,原處分機關不察,逕對異議人公司為上開處分,於法乃有違誤,爰予撤銷並依法為異議人公司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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