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一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
二、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案之判決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年度├─┬───┬───┼─┬───┬───┤│││告││以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洗│有期│九十年│台灣台北│台│九十年│九十年│同│同上│九一年│││錢│徒刑│二月上│地方法院│灣│度訴字│十二月│上││一月三│││防│三年│旬起至│檢察署九│台│第六九│十四日│││日│││制│六月│同年四│十年度偵│北│三號│││││││法││月三十│字第九八│地││││││││││日止│七八號│方││││││││││││法││││││││││││院│││││││├─┼──┼───┼────┼─┼───┼───┼─┼───┼───┼─┤│偽│有期│八九年│台灣基隆│台│八九年│九十一│同│同上│九十一│││造│徒刑│四月一│地方法院│灣│度訴字│年七月│上││年八月│││文│一年│日起至│檢察署八│基│第七一│三日│││五日│││書││同年十│九年度偵│隆│五號│││││││││月十三│字第四二│地││││││││││日止│五九號等│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