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八七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壹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前慧君~B法官張國勳~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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