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一八號
聲請人 陳碧祥 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六○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六○六號裁定准予相對人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相對人並已依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九七三號執行事件聲請實施假扣押執行在案,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九十年四月四日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審核無誤;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起訴,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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