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再易字第17號再審原告國橋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再審被告欣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欣祐有限公司給付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15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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