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61號原告乙○○被告甲○○
59巷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