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甲○○被告乙○○
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所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外,尚應繳納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