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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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64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貳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自民
國92年4月18日起至112年4月18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自97年8月18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150,800元│97年8月19日│百分之4.267│97年9月20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779,146元│97年9月19日│百分之5.33│97年10月20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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