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複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被告臺中縣太平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原告不服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府訴委字第095035752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秋華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蔡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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