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3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艾秉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艾秉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受刑人艾秉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及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禹丞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1日8時│99年10月11日│││4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毒│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3242號│偵字第740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109│100年度審易字第972││││號│號││├────┼─────────┼─────────┤││判決日期│100年7月28日│100年7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4109│100年度審易字第972││判決││號│號││├────┼─────────┼─────────┤││判決│100年8月16日│100年7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高雄地檢100年度執│││緝字第2989號│緝字第29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