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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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9日│98年6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733號│1548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中交簡字第1995號│98年度上訴字第241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1月26日│99年1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中交簡字第1995號│98年度上訴字第24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211日│99年2月22日│├─┴──────┼───────────┼───────────┤│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17號(中監│2483號(中監│││105.12.21-106.6.20)│99.2.22-10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