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守程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2421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MG」商標汽車踏板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於民國99年7月8日查獲被告王守程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仿「AMG」商標之仿冒商品汽車踏板1個,經鑑定屬仿冒品,有臺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棺索服務列印資料等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上開物品既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品罪所用之商品,揆諸前揭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否,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42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AMG」商標之汽車踏板1個,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及扣押物品清單可證。是上開物品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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