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專利案委任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卓宏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界專利事務所 林火泉 等間請求履行專利案委任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式不備之處,應予補正:
㈠補正被告正確之組織型態及名稱、事務所地址,暨其合法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若被告世界專利事務所為林火泉獨資商號,則應記載「世界專利事務所即林火泉」,如非獨資商號則應記載「○○專利事務所」,並列其代表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關證據以為證明。
㈡應補正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之
內容,即應如何履行委任契約,若為金錢,則應表明正確金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等等)。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則表明金錢數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逾期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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