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96年度交簡字第200號於民國96年1月3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當事人欄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0月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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