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22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聯輝 律師複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複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李文賢法官吳上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