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被告鴻記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戊○○人被告甲○○
號七樓乙○○
號官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 律師
李郁芬 律師當事人間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