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 律師被告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