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20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邦財 律師
鄧湘全 律師 陳怡如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09號,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續字第1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住所係在「桃園縣○○鄉○○路○○○號」,有原法院審判筆錄、法務部戶役政連線作業系統資料(見原審卷第129頁、第146頁),及被告甲○○在上訴狀內所自行書寫之住居所地址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頁)。
三、原審向被告所住「桃園縣○○鄉○○路○○○號」地址送達刑事判決,已據被告之兄 李居興 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1日代為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47頁)。乃被告竟遲至同年11月3日始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0頁),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桂葱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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