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7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717號
原   告  張海城
被   告  許文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本次言詞辯
論將勘驗車過事故光碟,請準時到庭。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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