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更(一)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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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麗娟 、 趙春花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19,969元(計算式:209783+110186=319969),
應徵上訴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