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五一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俊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億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佰伍拾
  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肆拾玖
  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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