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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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志強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7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4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7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海洛因成分,則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為據,足認為第一級毒品,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所包裝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附表┌──┬────┬───────────┬─────────┐│編號│名稱│重量│鑑定結果│├──┼────┼───────────┼─────────┤│1│白色粉末│含袋毛重0.46公克,因鑑│海洛因陽性,報告編│││1包│驗取用0.0054公克,驗餘│號UL/2018/00000000││││毛重0.454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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