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上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張榮華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審簡字9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榮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榮華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將依法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秋君法官余銘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