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何美虹
何玫桂 何佳霖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芳諺 被告 李忠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06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