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文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最後事實審法院,係指實際認定犯罪事實之法院而言,並不包含以程序上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判決法院(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江文正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12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雖漏未就受刑人於104年11月24日在同一案中,經宣告有期徒刑2年6月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為登載,惟斟酌全聲請意旨,亦可推知檢察官係針對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5月18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74號刑事判決所為之多數宣告刑,嗣經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12日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232號駁回上訴確定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之全部,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則上開情形顯屬漏載,當應予更正,併予指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如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表:受刑人江文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7月│││(3次)│(4次)│(2次)│├────────┼────────┼────────┼────────┤│犯罪日期│104.11.14│104.11.24│104.11.19│││104.11.19│104.11.26│104.12.02│││104.12.08│104.11.29│││││104.12.02││├────────┼────────┼────────┼────────┤│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6754號│字第26754號│字第2675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874號│874號│874號││├────┼────────┼────────┼────────┤││判決日期│106.05.18│106.05.18│106.05.18│├───┼────┼────────┼────────┼────────┤││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2232號(上訴違背│2232號(上訴違背│2232號(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上訴)│決駁回上訴)│決駁回上訴)││判決├────┼────────┼────────┼────────┤││判決│106.07.12│106.07.12│106.07.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不得聲請社會勞│、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動│動│├────────┼────────┴────────┴────────┤│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他字第2398號│││(台高檢106執164)││├──────────────────────────┤││編號1至3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12.18│104.12.24│104.12.22│├────────┼────────┼────────┼────────┤│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5109號、105│字第15109號、105│字第15109號、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2│年度少連偵字第12│年度少連偵字第12│││9號│9號│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73│106年度訴字第373│106年度訴字第37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6.12.19│106.12.19│106.12.19│├───┼────┼────────┼────────┼────────┤││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73│106年度訴字第373│106年度訴字第373││││號│號│號││判決├────┼────────┼────────┼────────┤││判決│107.01.12│107.01.12│107.01.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不得聲請社會勞│、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動│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572號││├──────────────────────────┤││編號4至6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