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8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政洋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李政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業務侵占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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