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0號原告 徐茂煌 告訴代理人 徐茂財 被告 陳昭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6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羅郁婷法官余欣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