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楊宗儒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 蘇奕華 (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有配偶之人,竟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間,與之交往而成為男女朋友,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同年十月間起,連續在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十六樓之五與蘇奕華相姦二次。迨八十九年三月四日深夜十二時許,被告復與蘇奕華在上址相姦完畢後,經蘇奕華之妻告訴人甲○報警而當場查獲,並扣得發生性行為使用過之衛生紙數張,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九十年一月三日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代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