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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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損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一九○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毀損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提幸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