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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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8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00元(計算
式:系爭公告土地現值800元/平方公尺×54平方公尺+3,500元/
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4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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