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81號
原 告 台灣雅瑪拓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姿彥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