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彗弘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零陸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