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784號
抗 告人 甲○○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
巷○號)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