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交原告收執,詎料屆期不為
清償,屢經催索,被告均藉故拖延而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
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
幣(下同)20000元及自95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則否認有簽發系爭本
票之事實,辯稱:系爭本票不是伊簽發的云云。經查:系爭
本票上之指紋2枚與被告當庭所捺指紋經本院送請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該本票上指紋2枚因紋線欠清晰
、完整,且特徵點不足,無法鑑定,此有該局98年10月21日
刑紋字第0980145258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此外,原告復未能
舉證證明系爭本票上發票人欄內之簽名確為被告之簽名,是
原告之主張,即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0000元及自95
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日
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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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面額│發票人│到期日│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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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8.21│20000元│甲○○│未載│319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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