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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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02號原告 黃清通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 張文樺
顏紳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