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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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廣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廣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廣川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林廣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經本院函詢請受刑人就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其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業已執行完畢,固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4000元罰金新臺幣6000元犯罪日期112年3月1日112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724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8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882號113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日期112年8月31日113年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2年度中簡字第1882號113年度簡字第24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0月19日113年3月12日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708號(臺中地檢113年度罰執緝字第25號)彰化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89號業於113年3月8日易服勞役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