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9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06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5月13日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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