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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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10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建慶 指定辯護人 劉育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訴緝字第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慶已坦承犯行,因家中有雙親和妻子、小孩要照顧,被告為家庭的支柱,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通知、拘提均未到庭,本院遂發布通緝,嗣經警方於107年12月7日緝獲被告,被告到案坦承施用毒品犯行,並有濫用藥品檢驗鑑定書、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為證,其犯嫌重大,且被告前於
107年12月3日遭警方逮捕後,在派出所脫逃,有逃亡的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的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7年12月7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
三、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訴緝字第32號),經本院於107年12月19日以協商程序當庭宣判,被告應處有期徒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該判決尚待執行。被告前於107年12月3日為警逮捕後,在派出所脫逃,有逃亡的事實,為利本案執行,仍有羈押的必要性。被告聲請人以家中尚有雙親、妻小待照顧為由,請求具保,經核與前揭本院羈押之理由無涉,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向本院提出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