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18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玉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34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鐘玉雄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鐘玉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月確定,而於民國101年8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
告犯罪時未受有刺激,與被害人素無怨隙、被告犯罪之動機
與目的均為圖一己之私利,兼衡其犯行對被害人及社會治安
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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