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574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博仁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8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980元,此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2張可稽,其溢繳1,990元部分(計算式:0000-0000=199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