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明佐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
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
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
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對於
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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