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秋賓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2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秋賓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手寫簽單貳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爰審酌被
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對社會危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
行之態度,及其於民國87年間因犯相同罪名,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7年度易字第211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竟不知悔悟,再犯本件之罪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末查扣案之六合彩手寫簽單2張,均為被告所
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黃啓銓
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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