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語彤(原名林佳芳)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語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語彤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16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起算執行(刑期起算日),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373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法官蔡羽玄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廷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