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811號上訴人昌達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峰銘 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上訴人阡富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羽佑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純如
法官林于人法官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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