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怡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怡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璇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許文章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利星霏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