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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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7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號
上訴人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一九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四五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二十三時許,邀約被害人 丁世龍 到台南縣○○鄉○○村○道○號高速公路附近涵洞見面。嗣二人因不詳原因發生爭執,上訴人竟於丁世龍騎機車離去後,基於殺人之犯意,駕駛VG|九九六五號自用小客車自後追趕,數度追撞丁世龍所騎機車,致丁世龍人車最後摔倒在產業道路上。上訴人仍駕駛小客車追撞、輾壓。丁世龍因而多處骨折,當場死亡等情。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殺人(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惟查,㈠、上訴人一再否認有殺人之犯行,辯稱伊當晚駕車經過現場,丁世龍突然由路旁衝出,持利刃抵住伊頸部,要伊交出財物,伊情急用左手抓住刀刃往外推,並駕車逃離,丁世龍竟不罷休騎機車窮追,嗣因兩車擦撞 丁某 才人車滑向路邊等情(見原審卷第四十一至四十四頁)。而被害人丁世龍之岳父 何明雄 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證述,丁世龍在事前一、二天曾向伊太太說,沒有錢很難過,要出去搶,而且連續說了兩天。本件事發後,上訴人到 伊宅 說丁某搶劫,並且給伊看手上的傷痕等語(見相驗卷第四頁背面、第五頁背面、第二十二頁背面)。何明雄所言,應無偏袒上訴人之理,原審何以未就此傳訊何明雄之妻訊明丁世龍是否曾揚言要外出搶劫。且警察勘查現場,在上訴人駕駛之VG|九九六五號小客車左前座車門門板、方向盤、駕駛座、右後玻璃車框等處發現沾有血跡,經採證鑑驗與上訴人DNA-STR型別相同,此有刑事警察局鑑驗書(見警卷第二十五、二十六頁)及台南縣警察局勘查採證報告(見相驗卷第三十一至三十三頁)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所辯,似非空言,此與上訴人有無殺人之故意或殺人之動機如何有關。另原審公設辯護人亦據此主張上訴人所為係屬正當防衛(見原審卷第九十八、一一一頁)。乃原審對上開事證未深入調查並審究明白,亦未說明上訴人所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之要件,僅謂小客車內血跡不能證明係案發當時留下云云,尚嫌未盡調查能事及理由不備。㈡、案發現場丁世龍機車上另有指揮刀一把(見警卷第五十八頁),此指揮刀是否丁世龍所有?倘屬被害人丁世龍所有,被害人何故於深夜攜帶指揮刀外出?又丁某所騎之機車被撞擊毀損,損害情形嚴重,但由現場照片所示,該指揮刀似無因擦撞而毀損,亦有可疑。另警察在現場機車下方搜獲注射針筒一支,經鑑驗發現針筒血跡與上訴人DNA-STR血型相符(見警卷第二十五、二十六頁)。如果無誤,何以上訴人施打過之針筒遺留在現場丁世龍之機車下?其故安在。又該針筒曾用以施打何種藥物?又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害人「邀約」在高速公路附近涵洞見面,二人何故相約見面?原判決亦未說明其憑以認定之理由。凡此疑點,與待證事實難謂無關,原審未詳予調查,亦屬調查未盡。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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