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30號原告 翁鳴志
翁豪燦 翁豪駿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
方浩鍵 律師被告新世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蓉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