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18號上訴人龍揚庭大廈管理委員會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朱樹真 上訴人與佳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118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6,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請併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立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