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88號聲請人 許圓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鍾辛素卿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具狀更正聲請狀附表票號WG0000000號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查上開本票到期日記載為98年8月5日,聲請狀附表誤載為98年6月8日)。
二、嗣後遞狀請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