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94號原告 徐馨英 訴訟代理人 龔書翩 律師
劉昌崙 律師 謝佳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宜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嘉豐
法官詹慶堂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鄭仁榮